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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犯罪认定

时间:2022-12-27 11:02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犯罪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关于何为信用卡,200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借记卡也应属于信用卡,因为借记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的功能。

  本罪从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信用卡,其次行为人利用信用卡是为了进行诈骗活动,既然是诈骗,就同时应当符合诈骗罪的构造。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本罪具体表现形式有四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没有制作信用卡权限的人所制作的内容虚假的信用卡,以及具有制作信用卡权限的银行职员所制作的内容虚假的信用卡,均属于伪造的信用卡。所谓内容虚假并不是指信用卡的用户名、磁条密码等信息与银行记载的信息不相符合,而是指在不具备获取信用卡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制作(复制)行为获得了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不是等同概念,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指因法定的事由失去效用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使用行为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但冒用的信用卡不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也不需要行为人现实地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以违反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征得持卡人同意使用其信用卡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解释》)第五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④其他。

  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不限于对自然人使用,依据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方才构成本罪,根据《信用卡解释》,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行为主体是持卡人。持卡人是特殊身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真正身份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依据《信用卡解释》第六条,对于以下行为,除有证据外,可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②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③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⑥其他。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①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②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③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④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恶意透支,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方才构成本罪,根据《信用卡解释》,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同时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时,必须明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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