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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吸收犯

时间:2023-04-19 07:20阅读:
刑法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经过过程或者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

刑法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经过过程或者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例如,盗窃枪支后持有的行为,持有枪支是盗窃枪支当然性的结果,持有行为为盗窃枪支行为所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一罪。

吸收犯的主要类型: (1)必经阶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2)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3)当然结果,典型例子是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

吸收犯的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吸收犯的前后两罪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分为三种:(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出售、运输假币罪被伪造货币罪吸收。(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触犯了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抢劫罪吸收。(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来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应按教唆犯处罚。再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来又亲自实行犯罪,应按实行犯处罚。

吸收犯的特征

1.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是不可能出现吸收犯的。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如果触犯的是同一罪名,不可能是吸收犯,而有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

4.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吸收犯之所以不能够数罪并罚,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前行为和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不能数罪并罚。

常见的吸收犯

1.人身犯罪:在绑架、抢劫、拐卖等罪过程中,又非法拘禁他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吸收。

2.国边境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运送他人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行为吸收运送行为,只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假币犯罪: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伪造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只定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后,又持有、使用假币的,购买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只定购买假币罪。

4.商标犯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行为吸收销售行为,只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5.著作权犯罪: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吸收销2售行为,只定侵犯著作权罪。

6.卖淫类犯罪:实施组织卖淫罪,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组织行为吸收容留、介绍行为,只定组织卖淫罪。注意:如果组织卖淫,又引诱幼女卖淫,从一重罪处罚。

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吸收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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