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天津量刑指导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九)职务侵占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六百万元以下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六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七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将职务侵占所得的赃款赃物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