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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重庆量刑指导意见

时间:2023-05-17 11:39阅读: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重庆量刑指导意见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二)故意伤害罪1. 法定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重庆量刑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五)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雇佣他人、接受他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具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7.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重庆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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