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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辽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3 09:01阅读: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辽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辽高法[2017]54号(九)...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辽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辽高法[2017]54号(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十五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辽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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