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实务

聚众斗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辽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3 09:14阅读:
聚众斗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辽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辽高法[2017]54号...

聚众斗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辽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 辽高法[2017]54号(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可以在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聚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聚众斗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辽宁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显示全部

收起

<< 妨害公务罪最轻判多久,辽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辽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