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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辽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3 09:52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辽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四)信...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辽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四)信用卡诈骗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五千元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一万元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诈骗数额在四万以上不满五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数额在八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诈骗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十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信用卡诈骗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信用卡诈骗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项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辽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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