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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辽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3 09: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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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辽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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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五)合同诈骗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一百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十六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八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五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八十万元),单位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八十(四百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一百万元,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合同诈骗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合同诈骗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合同诈骗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辽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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