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量刑,辽宁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毒品犯罪量刑,辽宁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10%-40%。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毒品犯罪量刑,辽宁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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