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辽宁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辽高法[2017]54号(二)滥用职权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滥用职权罪,辽宁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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