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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辽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9 10:09阅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辽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辽高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辽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辽高法[2017]54号(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2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6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5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 3)销售金额不满5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15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等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将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收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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