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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29 10:17阅读:
辽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辽高法[2017]54号...

辽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

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辽高法[2017]54号(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别起点:(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造成轻伤每增加三人或者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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