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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怎么判,江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6-02 09:05阅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怎么判,江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怎么判,江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7]148 号)(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 6000 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 5000 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 50 只的。

(8)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实施下列掩饰、隐瞒行为之一的:

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拆解、拼装或者组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犯罪数额每增加 30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犯罪数额每增加 1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前款第(4)、(5)项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 1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超过 50 只的,每增加 30 只,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 10 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 5 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 50 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1)犯罪数额每增加 3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且价值总额不满 10 万元,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每增加 1.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前款第(4)、(5)项情形之一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 1.5 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价值总额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5)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众利益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50%: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 6000 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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