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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福建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6-02 09:12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福建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福建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闽高法【2021】116号(三)信用卡诈骗罪

1.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的数额等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 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恶意透支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诈骗数额每增加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2)使用信用卡诈骗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一审判决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息,但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

(2)确因生活困难、重大疾病等原因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5.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1)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2)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6. 信用卡诈骗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初次犯罪,犯罪数额较大,能够退出全部赃款的;

(2)初次犯罪,犯罪数额刚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能积极退赃的;

(3)因生活困难、重大疾病等原因实施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暂时无力退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赔偿损失的;

(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4)曾因诈骗类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5)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福建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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