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判几年,福建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闽高法【2021】116号(七)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每增加一天,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增加的总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增加的总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确定量刑起点时已评价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多次非法拘禁的;
(4)冒充司法、军警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
(5)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5.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短,且未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2)为索取合法债务或者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因婚姻、家庭矛盾而非法拘禁他人,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非法拘禁多人或者多次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非法利益或者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5)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者在实施传销、传播邪教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福建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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