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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存单不取钱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3-06-04 00:04阅读:
伪造存单不取钱是否构成犯罪?【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将其名下的存单交给张某保管,但因张某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经常与张某为钱财琐碎之...

伪造存单不取钱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将其名下的存单交给张某保管,但因张某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经常与张某为钱财琐碎之事发生争吵,张某为避免家庭矛盾,伪造了存单交给其父亲,并嘱咐其父亲不要去银行取钱。后,张某的父亲在张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前往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之规定,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并作出起诉意见书,将该案移送检察院。

【辩护意见】

第一,犯罪嫌疑人伪造存单的背景:家中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以哄骗父亲让其不要吵闹才伪造了存单。犯罪嫌疑人没有事先预谋的故意,也没有流通使用的目的,完全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做事缺乏考虑,才触犯刑法。

第二,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存单颜色、纸质、利率、业务员姓名等与真实存单都存在明显区别,一般人能够轻易识别出该存单真伪。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一看这个存单的纸质就知道是伪造的,其单位也没有伪造存单上的业务员,等等。因此,通过该存单至银行取得款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三,犯罪嫌疑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实施行为,并且认罪认罚,确有悔改之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第四,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前科,多年来表现一贯良好,工作期间受到同事、领导与客户的广泛好评,获得诸多荣誉。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悔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希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律师提醒】

【定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卡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立案标准,应当追诉情形】伪造、变造票据等金融凭证,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法律没有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不能侥幸地认为伪造银行存单不取钱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用或行使该金融票证的目的仅作为本罪的责任要素。检察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目的、实施方式、损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本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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