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城管执法人员人身权利,加强刑事法律保障,本节重点向大家介绍妨碍公务的罪名、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依据。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客体要件。
妨碍公务罪客体要件是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点,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2.客观要件。
也成为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妨害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行为表现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具体来说;
(1)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的公务活动。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超过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市民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3)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罪客观方面所说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本罪客观方面所说的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的行为。
(4)行为人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的时间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3.主体条件。
妨碍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妨碍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公务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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