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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区分

时间:2022-12-27 11:02阅读:
正确把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暴力,是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关键 导读 随着近年来袭击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日益频发,以妨...

正确把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暴力,是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关键

导读

随着近年来袭击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日益频发,以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条款对袭警行为进行处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势出台,标志着袭警罪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袭警行为将与妨害公务行为区分开来。

律师评析

新的规定实施以后,短时间内袭警行为频频发生、涉嫌袭警罪的案件大量涌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司法机关不论案件的实际情况,但凡出现行为人与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发生冲突、或者行为人未对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行为但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结果的情形时,均以袭警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因此,如何把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关于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中暴力的含义,成为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要素之一是暴力,两罪均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范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合的关系。同时也正是因为两罪中暴力一词涵盖范围有所不同,从而使两罪可以区别开来,对此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参考文献,结合相关判例,就理解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中暴力的含义,提出鄙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目的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参考要素之一,也是区分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第一要素。行为人在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明显要高于在过失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前者已经超越了解决公务事务的范畴,上升到攻击人身安全的程度,属于发泄不满、逞强等恶性犯罪动机,应当以袭警罪对行为进行评价。后者虽然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其主观上还是为了解决公务事务本身,属于一时偏激而为之。

二、暴力的手段不同

法律解释有很多种,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的含义应当做平义解释,即暴力指采取暴力手段或实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为。笔者认为,袭警罪的暴力手段应当是蹬踹、殴打等有形力的暴力手段,只有具有有形力特征的暴力手段才符合立法为保护执行公务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初衷。麻醉、捆绑等无形力的暴力手段,尽管具有伤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但是其客观上造成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继续执行公务的结果,本质上侵害的仍然是国家赋予正当行使执法权的法益。

三、暴力的损害结果不同

即使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为、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是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以往区分损害结果的标准比较笼统,第一种是暴力行为造成轻微伤的结果,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以妨害公务罪从重条款进行处罚。第二种是暴力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结果,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袭警罪设立以后,依据损害结果定罪的标准变得更加清晰明确,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暴力行为导致严重程度的损害结果仍然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二层次,暴力行为导致普通程度的损害结果,一般是受轻微伤的结果,不再以妨害公务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情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而是以袭警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层次,暴力行为导致普通的抓伤、挠伤,行为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然,区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构罪要素还有很多,暴力只是律师对案件进行辩护时的一个关键要素,笔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制定有利于行为人的方案进行辩护。

标签: 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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