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四)信用卡诈骗罪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达到五千元的;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使用仿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达到五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达到十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每增加七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百万元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内蒙古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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