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或者数量相当的其他毒品,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鸦片二十克,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一克,或者数量相当的其他毒品,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前款“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鸭片二十克,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一克,或者数量相当的其他毒品,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数量相当的其他毒品,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鸦片一百克,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五克,或者数量相当的其他毒品,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已作为认定“情节严重”情形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
5.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减少基准刑的10%-30%。
内蒙古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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