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实务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条款的规范理解

时间:2024-03-20 09:07阅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条款的规范理解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初中生霸凌并故意杀害某初一男生王某某一案再度引...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条款的规范理解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三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初中生霸凌并故意杀害某初一男生王某某一案再度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即如何追究实施恶性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近年来社会上频发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调整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十二周岁;另一方面,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本文将对上述条款的内容作相应规范理解,讨论究竟哪些情形才能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规范理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低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本文主要是对该条款进行法理分析。
一、关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将低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具体犯罪情形限定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但是,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罪名说”,另一种观点则是“罪行说”。我们认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换言之,“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并不是只有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才能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比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的答复内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从体系解释来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是八种具体犯罪行为,那么同一条文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也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具体犯罪行为。
二、关于“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理解
除了要求低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之外,《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还要求相应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中,具体情形包括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在司法实践中,对“致人死亡”的争议并不大,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我们认为,关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可以作以下理解:“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也规定在故意伤害罪的条文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此也作了较为权威的解释: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进一步说,“特别残忍手段”还应当违背公序良俗且难以被社会公众善良价值观所接受,不仅包括凶残狠毒的方式残害被害人身体,还包括长期或者多次折磨被害人的身体或者精神等。
三、关于“情节恶劣”的理解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基础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必须具备“情节恶劣”。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可以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行为方面。主要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次数,既包括对一人多次实施,也包括对不同人多次实施;2、行为主体,多人聚众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3、行为场所,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4、行为手段,主要是指特别残忍的犯罪手段,是否使用了具有攻击性的武器等;5、行为对象,比如未成年人、怀孕期间的妇女或者老年人等;6、行为后果,既包括致人死亡,也包括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二是主观方面。主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是否经过预谋或者长时间的计划等。
四、关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理解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追诉程序的适用,即程序上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但是,刑法条文并未规定由谁提起该追诉程序。我们认为,从减少审查环节以及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正在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起追诉程序的适用,最终由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低龄未成年人即便实施的是恶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也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刑事法谭 公众号

显示全部

收起

<< 强制猥亵与强制侮辱的理解与区分(强制猥亵罪案例)
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应如何计算?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