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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公立医院中不同部门、职务和职称人员收受贿赂,如何定罪?

时间:2024-03-30 18:55阅读:
律师解析公立医院中不同部门、职务和职称人员收受贿赂,如何定罪?在公立医院中,科室种类较多,科室工作人员的身份也较为复杂,对于不同职务身份...

律师解析公立医院中不同部门、职务和职称人员收受贿赂,如何定罪?

在公立医院中,科室种类较多,科室工作人员的身份也较为复杂,对于不同职务身份的科室工作人员如何定罪,实践中多有争议。今天以公立医院不同职务人员三个收受贿赂的人员如何定罪,做简要分析,供参考。

案例一:医院药剂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陈某某,某市公立医院药剂科主任兼任副院长,负责该医院的全面药剂采购工作。2019年至2022年,陈某某多次接受各类医疗器械经销商王某某、李某,赵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药剂采购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要求医院各科室选用指定种类医疗器械进行诊疗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代理的医疗器械在其医院的使用量,并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共计200万余元,用于陈某某个人开支。

案例二:医疗器械供应处主任收受贿赂部分用于科室

赵某某,某市公立医院医疗器械供应处主任。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赵某某在担任医疗器械供应处主任期间,与医疗器械经销侯某某、白某某和陈某商议并决定医疗器械供应处使用三人供应的医疗器械,并以三人供应给医疗器械供应处的六种医疗器械使用量收取回扣,为侯某某、白某某和陈某谋取利益。其间,赵某某安排医疗器械供应处医生王某等人收取医疗器械经销商侯某某、白某某和陈某三人回扣款共计900万余元归医疗器械供应处所有,用于该处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此外,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赵某某还利用其担任医疗器械供应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提升医疗器械使用量等方面为医疗器械经销商钱某谋取利益,收受钱某给予的回扣共计100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案例三:心内科主任利用开处方收受贿赂

王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公立医院心内科主任。

2021年5月,王某接受某市安康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周某请托,在该院心内科采购医疗器械过程中,帮助安康医药公司顺利中标。同年6月,王某收受周某所送现金20万元。2021年8月,王某接受某省开安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张某请托,为病人诊治心脏类疾病时,在具备多种同类可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只开或者多开开安医药公司的药物。同年11月,王某收受张某所送3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公立医院不同职务及不同身份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及相关人个贿赂行为,虽然均为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但案件的定性并不相同。如何定罪做如下简要分析:

案例一中:陈某某构成受贿罪

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索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2、陈某某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陈某某作为公立医院的病区主任,其依据单位授权对所在病区和医务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属于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管理的行为;其利用病区主任职权,控制医院采购医疗器械在其病区使用的种类及数量,属于代表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行为。故陈某某日常履职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二中:赵某某构成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

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是单位受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赵某某利用其医疗器械供应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代表医疗器械供应处与医疗器械经销商约定回扣事宜,安排科室医生收受医疗器械经销商回扣共计900万余元归医疗器械供应处所有,并用于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发放,医疗器械供应处构成单位受贿罪,赵某某作为该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单位受贿罪承担刑事责任。赵某某利用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利益,个人私下收取钱某回扣100万余元,构成受贿罪。赵某某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案例三中:王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即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反之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两高”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上是赵正彬律师编辑整理,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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