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证据要求:交通肇事罪逮捕的基本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1、有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材料。
2、发生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危害后果。基本证据包括就诊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和尸体检验报告书、毁损物品现场照片等书证、估价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
3、危害后果达到追诉标准。基本证据包括就诊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检照片和尸体检验报告书、被毁损物品购买发票或维修单据,物损鉴定意见等。
4、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包括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行为是被告人实施
1、被告人驾驶交通工具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
2、被告人或其使用的交通工具案发时出现在现场。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痕迹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等。
(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
1、案发时相关人员状态与交通工具状况。基本证据包括酒精血检、毒品尿检、交通工具性能、驾驶资格证明、车速或者载重等鉴定意见。
2、具体的案发经过情况。基本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3、被告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基本证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系过失最直接的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但应当结合案发时间与地点、案发具体经过、案发时被告人采取何种措施、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五)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要
查明被告人是否有交通肇事前科或严重交通违章劣迹,犯罪的情节,犯罪后的表现、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4、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
5、重大疾病、女性被告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等;
6、证明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证据清单:交通肇事罪审查起诉的证据链条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以下六环,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交通肇事罪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 | 110接警单 | ||
报警记录 | ||||
受案登记表 | ||||
查证危害结果 | 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伤势或死亡的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 针对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的情况,还应当包括如下证据:1、证明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1、应重点审查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情况及原因、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及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数额。2、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查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
急救记录 | 2、诊疗人员及鉴定人员对诊断、鉴定意见进行的专业阐释的证人证言等。 | |||
验伤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与病历 | ||||
证实被害人伤势及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
遗体火化证明 | ||||
尸表及解剖检验报告 | ||||
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证明事发后被害人身体状况或治疗情况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 ||||
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 | 现场物损照片 | 关于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基本证据还包括: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单、被告人关于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和赔偿能力的供述。 | ||
物损评估意见书 | ||||
物价认证中心结论 | ||||
证实受损物品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书 | ||||
证实受损物品来源的相关票据 | ||||
证实受损物损数额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 ||||
查证犯罪事实 | 犯罪时间 | 被告人供述 | 重点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以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时间。有条件的还应包括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
被害人陈述 | ||||
证人证言 | ||||
犯罪地点 |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对于发生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案件,还包括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 在查证犯罪地点时,应注意事故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建成尚未通行的路段、乡间无名小路等不能成为公众通行的地方不属于道路。 |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 ||||
被告人的供述 | ||||
被害人陈述 | ||||
证人证言 | ||||
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
犯罪人员 |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 1、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2、证明车辆权属单位执业资质的书证,如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等;3、车辆权属单位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等书证;4、车辆权属单位提供的证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职责范围、特定义务的书证,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内部章程、任命书等。 | 涉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强令肇事者违章驾驶,以及上述人员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需重点注意指使、强令者的身份和职务情况、与肇事车辆的关系。 | |
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
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驾驶资格) |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
主观状态 | 被告人的供述 | 可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以往关系、有无矛盾、被告人肇事时前往案发地点原因的证人证言。 | 在案发时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并应排除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性。 | |
被害人的陈述 | 在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还应查明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明知、出于何种原因离开现场。 | |||
证人证言 | ||||
犯罪行为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 如果案发时被告人有毒驾、酒驾的行为,基本证据包括:1、毒品尿样(毛发)检测报告单2、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血液内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一般的,案发时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驾驶行为。如果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犯罪现场的,还包括有无将被害人隐藏或遗弃等处置行为。如果未能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的,应对未调取原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 ||||
现场方位图 | 如果被告人供述受他人指使、强令进而违章驾驶的,基本证据包括:1、证实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2、证实指使、强令违章驾驶的通话记录、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 |||
证实案发时车速、红绿灯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压痕、撞痕、轮胎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如果被告人肇事后离开犯罪现场的,重点是被告人离开现场的原因,包括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明知、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是否因他人指使逃离现场以及在逃离过程中有无对被害人的隐藏或遗弃等处置行为的:1、证实肇事车辆案发后移动轨迹的监控录像、机动车行驶GPS数据;2、证实被害人被被告人移动产生的指纹、足迹、毛发、血迹、遗留物等痕迹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3、手机轨迹记;4、逃离过程中与被告人发生接触或目睹逃离经过的证人证言 | |||
DNA检验报告 | ||||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
被告人的供述 | ||||
事故责任 | 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 |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还包括证据:1、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复核结论。 | 应重点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及该认定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
肇事车辆照片(发动机号、车架号照片) | ||||
证实肇事车辆安全装置和安全机件状况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等权利期限的文书及送达回证 | ||||
肇事车辆保险单 | ||||
肇事车辆过磅记录、超载记录 | ||||
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 查明被告人是如何被锁定与到案的 | 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对被告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做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1.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2.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3.被告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4.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5.其他应查证事项。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况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 对于民事赔偿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包括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等判决金额支付凭证等证据。 |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
证明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
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现,有无积极施救、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等 | 通话记录 | |||
监控录像、手机录制视频等视听资料 | ||||
证人证言 | ||||
被告人供述 | ||||
被告人肇事后有无找人顶包、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 | 通话记录 | |||
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 | ||||
证人证言 | ||||
辨认笔录及照片 | ||||
被告人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 | 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收条、转账凭证、医疗费发票等) | |||
谅解书 | ||||
证实赔付情况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
涉嫌罪名 | 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1. 案发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 | 4.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 |
2. 事故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因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 | 5.被害人的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系由行为人逃逸后隐藏或遗弃被害人所致,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 |||
3.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事故,行为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 6.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交通肇事罪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一)案件需要重点注意并加以印证的关系
1、关于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与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遗留物等物证和痕迹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证明肇事车辆安全状况的相关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二)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关于被告人的确定
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肇事人员,但被告人供述的情况,重点关注被告人关于肇事交通工具特征、案发地点、肇事前后运行轨迹、途经事发地原因、发生碰撞详细经过、危害后果、案发当时天气情况等供述的合理性,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痕迹鉴定意见、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比对。
对于缺乏监控录像或监控录像无法证明肇事人员,被告人亦不供述的情况,应从勘验检查笔录、交通工具权属证明、被告人亲友证言、痕迹鉴定、DNA鉴定、手机轨迹鉴定意见等各方面证据考察并确定被告人是否驾车肇事。
2、关于主观状态的确定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往关系的供述与证言,对于被告人及被害人以往相识并有纠纷的情况,重点关注被告人关于发生碰撞的原因、发生碰撞时采取避让措施、制动措施、其后车辆移动轨迹的供述是否符合过失犯罪的合理性,并与案发时车速、红绿灯状况的司法鉴定以及压痕、撞痕、轮胎痕迹等鉴定意见进行比对,以排除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
3、关于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定性
被告人离开现场的目的。除被告人供述外,通过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案发后现场的情况,确定被告人系因未意识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害怕被被害方殴打而离开现场,抑或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
被告人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与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报警记录、急救记录、病历资料、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及解剖检验报告等客观证据中反映出的伤亡时间、原因,分析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联系,以及被告人在逃逸中是否有隐藏、遗弃被害人的可能性。
案例分析(案件摘自裁判文书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崔X交通肇事案,(2009)安刑终字第114号)
简要案情: 2008年10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崔X驾驶低速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X处时与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韩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崔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两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崔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肇事罪案件证据分析:
(一)证据清单(证据链)
崔X交通肇事案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名称 | 辅助证据名称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 | 110接警单 | 证实被告人有无采取主动报警、抢救伤员等酌定从轻情节。 | |
报警记录 | ||||
受案登记表 | ||||
查证危害结果 | 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伤势或死亡的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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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记录 |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 ||||
两被害人遗体火化证明 | ||||
尸表及解剖检验报告 | ||||
证实两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 | 现场物损照片 | 证实崔X驾驶的自卸货车与韩某某、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物损情况。 | ||
物损评估意见书 | ||||
物价认证中心结论 | ||||
查证犯罪事实 | 犯罪时间 | 被告人供述 | 证实事故发生于2008年10月14日9时50分许。 | |
证人证言 | ||||
犯罪地点 |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有条件的还应包括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 证实事故发生在107国道。 |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 ||||
被告人的供述 | ||||
证人证言 | ||||
犯罪人员 | 被告人崔X的户籍资料 | |||
被告人崔X供述 | ||||
被告人崔X的驾驶证 | ||||
被告人崔X的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
主观状态 | 被告人的供述 | 其他能证实被告人崔X与两被害人之间以往关系、有无矛盾、事先前往案发地点原因等的材料。 | 在案发时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应为过失,并应排除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性。 | |
证人证言 | ||||
其他材料 | ||||
犯罪行为 |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 如果未能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的,应对未调取原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1、证实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及案发时被告人崔X在客观上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驾驶行为。2、被告人崔X供述称其开自卸货车在107国道行驶时,将二被害人撞死的犯罪事实。3、证人李某某、冯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某某去弹棉花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 |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 ||||
现场方位图 | ||||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 ||||
被告人的供述 | ||||
事故责任 | 崔X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 | 1、重点审查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及该认定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还包括证据:(1)、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复核结论。 | A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证实:崔X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路口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 |
肇事车辆照片(发动机号、车架号照片) | ||||
证实肇事车辆安全装置和安全机件状况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等权利期限的文书及送达回证 | ||||
肇事车辆保险单 | ||||
被告人及到案经过 | 被告人被锁定与到案经过 | 公安机关制作的案发及抓获经过 | 证实被告人崔X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况 | 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 | 对于民事赔偿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还包括民事判决书、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等判决金额支付凭证等证据。 | 1、证实被告人崔X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2、证实崔X是否存在多次违法犯罪的加重情节。3、证实崔X是否积极民事赔偿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情节。4、证实崔X有无施救、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等积极行为。 |
前科劣迹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
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收条或支付凭证等。 | ||||
保险理赔款转账记录 | ||||
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现,有无积极施救、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等 | 110报警记录 | |||
监控录像、手机录制视频等视听资料 | ||||
证人证言 | ||||
被告人供述 | ||||
被告人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 | 赔偿协议、赔偿凭证(收条、转账凭证、医疗费发票等) | |||
被害人家属谅解书 | ||||
证实赔付情况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 ||||
涉嫌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二)交通肇事罪相关争议焦点分析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情节的重复评价问题
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机关以行为人肇事后存在逃逸行为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那么在法院审理时,能否再以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据上述《条例》的规定看出,逃逸行为作为认定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依据,继而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的情况下,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
有点观点认为:如果公安机关已将行为人逃逸情节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那么就不能作为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依据。理由是逃逸情节已被作为定罪情节评价,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进行二次评价,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将逃逸情节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但是如果被告人仅仅因逃逸行为而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逃逸行为已作为定罪情节进行评价,就不能再次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如果被告人即使不逃逸也会因其他交通违章行为而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那么逃逸行为依然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评价。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一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着重于认定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手段,事故造成何种结果并非必须要件。但是刑事审判着重于严重后果是否由交通违法行为所直接导致,即交通违法行为与严重后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中的书证(参见《热点疑难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讲》P92-97,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法庭经过审理后对这一证据是否采纳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理由三是如果行为人除了肇事逃逸情节以外,还违反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据此可以认定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那么行为人依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时逃逸情节未作为定罪情节进行评价,那么在量刑环节就需要被评价。
由此,作者得出两点结论:
1、如果不考虑逃逸行为,行为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那么逃逸行为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2、如果不考虑逃逸行为,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当考虑存在逃逸行为,行为人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那么逃逸行为作为入罪要件就不再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判断逃逸行为是否属于加重情节,而应当结合案情客观分析。
显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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