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综合分析判断证据清单一览表
1、聚众斗殴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及其地位、作用,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作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监控录像、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扣押笔录、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关于作案人员和作案过程。若斗殴一方或双方在斗殴准备过程中及实施斗殴过程中分工明确,表现出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查明是否有未至斗殴现场参与实施斗殴的幕后组织者、策划者;
(2)关于作案手段和人身损害后果。应考察聚众斗殴策划、准备实施的加害手段、强度及使用的作案工具与直接致害行为人实施的加害手段、强度及使用的作案工具是否相符,判断直接致害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是否明显超出了聚众斗殴的共同故意范围;
(3)关于直接致害人和人身损害后果。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实物、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判断重伤、死亡危害后果是否存在由本方人员造成的可能。
聚众斗殴罪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1)案件线索来源;(2)锁定被调查人及到案经过;(3)查证犯罪事实;(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5)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6)涉嫌罪名。
聚众斗殴罪 | ||||
证据链条 | 查证事项 | 基本证据 | 辅助证据 | 指引提示 |
案件线索来源 | 案件线索来源 | 受案登记表 | ||
110接警登记表 | ||||
书面报案材料 | ||||
斗殴受伤者或证人证言 |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锁定犯罪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 案发、侦破、抓获经过 | 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 |
查证犯罪事实 | 作案人员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 | 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 如果作案人员为外国人(多国籍、无国籍)的,应收集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果作案人员行为异常或提供精神病史线索的,需对作案人员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查明作案人员在聚众斗殴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主要应查明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如斗殴犯意的提起者,斗殴联络者、召集者、实施者,工具提供者、人员接送者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等。作案人员如系尾随或者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按犯罪论处。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残疾证明 | |||
证人证言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
骨龄鉴定 | ||||
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分工情况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
犯罪嫌疑人对同案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 ||||
能够反映斗殴现场情况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 ||||
作案时间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能够反映作案时间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所持工具实物物证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 |
证人证言 | ||||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的辨认笔录 | ||||
作案地点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能够反映作案地点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 |
证人证言 | ||||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的辨认笔录,以及辨认现场笔录 | ||||
作案手段及经过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能够反映作案经过的QQ、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所持工具实物物证或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 |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防止证据随着时间推移受到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对于物证,应当确保来源的可靠性,提取、收集的规范性以及保管的完善性,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所持工具对于案件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及时予以扣押并组织辨认。调取监控录像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 |
证人证言 | ||||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 ||||
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作案工具等的辨认笔录 | ||||
危害后果 | 反映人身损害的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病历、医疗诊断结论、出院小结等书面材料 | |||
反映人身伤势等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反映人身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鉴定意见书 | ||||
反映公私物品损毁的实物、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 ||||
反映经济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 ||||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 (一)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 ||
(二)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 ||||
(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 ||||
(四)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 ||||
(五)其他应查证事项。 |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 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 谅解协议、赔偿协议、支付凭证、收条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 如果存在赔偿、谅解的情况,应收集谅解协议、收条、转账记录等。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
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
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 ||||
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 | “涉嫌罪名”要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行为人虽实施斗殴行为,但因斗殴双方主观动机、人数多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形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 ||
(一)斗殴中仅一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聚众对另一方实施伤害,不构成“斗殴”,由此造成另一方人员或者无辜群众伤亡的,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 ||||
(二)若斗殴双方或一方人数少于3人,则该方不构成“聚众”,对该方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根据造成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 ||||
(三)聚众斗殴过程中,共同致斗殴对方或无辜群众重伤、死亡的,则该方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
(四)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聚众斗殴共同故意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则该行为人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
(五)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故意致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或者致公私财物损毁,应当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与先行的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 ||||
(六)若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同时又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 | ||||
(七)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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