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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律认定

时间:2022-08-28 17:32阅读: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热点问题,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均由明显的修改和变化;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核心任务,解决实践中突出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性侵害问题、安全生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刑事保障等涉及公共、经济、民生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对此,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款,笔者根据分类进行解读。

一、具体条款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理解与适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是寻衅滋事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之所以增加,主要是因为实践中一些案件反映,有的行为人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催收行为是为了将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法利益落实、固定下来,特别是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常伴随着后续的催收行为。催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使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非法获利得以实现或者放大,并进一步对实施高利放贷、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形成经济性刺激和鼓励。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本身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还对被害人及他人的人身权益构成严重威胁,如制造心理强制,产生心理恐惧等。此外,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常演变、发展成组织性、职业性的团伙行为。一些已经被依法查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集团的案件中披露,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大量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网络借贷为名的各种套路贷一度盛行,线下催收行为也愈演愈烈,配合大量的非法网络借贷侵占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成为金融乱象的重要特征之一。为惩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文件,对因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予以催收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惩治。

(二)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含义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催收行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本条对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作了具体列举。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明确化、固定化、收讫化。

二是行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这里的等,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包括赌债、毒债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本条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对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不算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作进一步细化。

同时,采取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也可构成本罪。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即有应当认定为 软暴力手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下)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

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对催收非法债务的整体评价,不需要每个具体的催收行为都达到了引发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程度,而是对催收行为整体把握,作综合判断。例如,虽然每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都较短,滞留被害人家中的时间不长,但是实施的次数较多或者在较短的时间段内反复侵入他人住宅,造成被害人的精神遭受伤害、日常生活遭受较大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等,或者针对与债务无关的债务人的亲友多次、反复实施的,对老年人、少年儿童实施的,在学校、居民社区等易造成群众恐慌的特殊区域实施的,采取堵门拉幅等恶劣手段实施的,以及其他侵害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是否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在较长的时间段内持续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系以此作为生计的职业索债人等。此类人员为了从催收非法债务中获取非法收益,催收的方式、手段可能更为恶劣,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

来源:《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杨万明

(四)软暴力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又如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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