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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中犯罪对象和“倒卖”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3-03-15 17:34阅读:
倒卖文物罪中犯罪对象和“倒卖”行为的认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

倒卖文物罪中犯罪对象和“倒卖”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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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所谓“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属于禁止经营的文物。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范围包括哪些呢?文物保护法对可以流通的文物以及不能买卖的文物作了规定。

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1)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2)从文物商店购买;(3)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4)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5)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1)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2)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4)来源不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可见,认定倒卖文物罪,要根据涉案文物的来源,参照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认定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二、准确认定倒卖行为

根据2015《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可见本罪的倒卖行为具体是指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此处的倒卖行为应以牟利为目的。对于那些无牟利目纯粹因为个人兴趣赠与他人或者收藏的,不以犯罪论。倒卖行为中的出售并不要求先收后卖,只要出售的文物系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就属于本罪中的倒卖行为。但是,收购、运输或者储存则要求基于出售的目的实施前述行为,才属于本罪中的倒卖行为。此外,对于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2015年《解释》的规定,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倒卖三级文物的;(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对于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势必影响国家对于文物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因此,刑法将倒卖文物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来源:网络佚名

参考资料: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下   引用1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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