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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解读

时间:2022-11-26 11:21阅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条规定,将1997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由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该条规...

(一)立法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条规定,将1997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由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该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条文解读。该条是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冒险组织作业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那些负有生产、作业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强令”不一定表现为恶劣的态度、强硬的语言或者行动,只要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能够对工人产生精神强制、使其不敢违抗命令,不得不违章冒险作业的,均可构成“强令”。

冒险组织作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行为方式,即“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安全生产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据此,本条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明知”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存在鲁莽、轻率心态;“不排除”是指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危险;“仍冒险组织作业”是指明知具有重大事故隐患未排除,仍然组织冒险作业,如已发现事故苗头却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意见,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者通过恶劣手段掩盖安全生产隐患,蒙骗工人作业,在出现险情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生产、作业或者指挥工人生产、作业等。

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或者运输企业中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交通肇事罪与本罪的竞合。对此,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取证确认,上述人员在驾驶人驾车行驶过程中实施指使、强令违章驾驶并因此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按照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如果上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即发现车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为了短期利益对之置之不理,客观上又实施了强令驾驶人违章冒险运输或者冒险组织运输的行为,并因此导致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按照本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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