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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时间:2023-11-07 15:35阅读: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维持死刑宣判今天(5月11日)上午,“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将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二审维持张波、叶尘诚死刑。...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今天(5月11日)上午,“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将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二审维持张波、叶尘诚死刑。

案件回顾:

2020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4单元15楼的两名幼童坠楼身亡。孩子父亲穿着睡衣急忙跑下楼失声痛哭,本以为是一次令人心痛的意外坠楼事件,经警方侦查后发现,该起坠楼事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两个幼童的爸爸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正是嫌疑人。随后两人被依法逮捕,并被提起刑事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

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五中院一审判决张波、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提出上诉。孩子母亲陈美霖曾通过代理律师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只想张波、叶尘诚被判死刑。

2023年初,陈美霖陆续收到多封来自张波的信件,信中表达了自己的忏悔与内疚,并请求陈美霖的原谅。

2023年4月6日上午9点半,重庆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张波、叶诚尘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张波、叶诚尘均翻供,历时近13个小时,法庭宣布休庭,二审将择期宣判审理结果。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经过

今年4月6日,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庭审历时13个小时,有参与旁听的人士讲述庭审细节,张波、叶诚尘当庭翻供。张波表示孩子坠楼系意外,不是他摔下楼的。叶诚尘则表示,警方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杀害两个小孩的共谋内容,只是两人冲动的商讨,并没有想去实施,并称自己有精神疾病。她在与张波交往初期被欺骗被强奸。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警方存在诱供的问题。

重庆姐弟坠楼案被害人母亲及其他家属均认为,张波和叶诚尘在二审首次开庭的庭上翻供,但未拿出关键性的证据,难以使人信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几率较大。但就算二审判处张波和叶诚尘死刑,但仍需经最高法死刑复核,而且两个孩子再也回不来了,案件给家属造成的伤痛始终无法抚平。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是否会维持原判

关于二审是否有改判的可能性,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赵正彬律师认为,因为张波与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剥夺两个孩子生命的犯罪过程已经查实,因此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从已有报道的内容来看,本案二审中并未出现对张波及叶诚尘改判有利的新证据,所以本案被告人若想获得改判,恐怕也只有孩子的母亲出具谅解书,法院才有可能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赵正彬律师认为,目前没有看到被害人的母亲现未出具谅解书,从一审审理经过看来,二被告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已经突破了人伦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对两被告人适用死刑并无争议,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重庆姐弟坠亡案”最终维持死刑原判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维持原判,重庆姐弟坠亡案被告人二审死刑。

重庆姐弟坠亡案”后续将会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逐级上报复核、核准,所必须遵循的一种特殊的法定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延伸阅读:

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参与

根据2012年以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除了要提讯被告人以外,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逐步扩大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参与范围。

在刑事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查询立案信息,立案部门应当向其告知案件是否已经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死刑复核案件,要告知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律师接受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的手续。辩护律师可以向相关审判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代收并随案移送相关手续、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也可以直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辩护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与其举行会面。会面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应当面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全体成员可以一起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当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应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载入案卷。对于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裁定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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