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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鉴协《关于进一步规范当事人委托亲子鉴定业务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12-08 14:57阅读:
(2017年8月10日 鲁鉴协[2017]3号)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
 

(2017年8月10日 鲁鉴协[2017]3号)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要求,确保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客观、规范地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现就规范当事人委托亲子鉴定业务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控制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1.对于当事人为证实血缘关系,委托进行二联体亲子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对于当事人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口、出国公证等合理事项,要求单方委托鉴定的,需鉴定意见使用部门出具介绍信等证明鉴定用途的材料。

3.对于因另一方出走失联、已故、离婚等客观原因需进行二联体鉴定的,当事人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介绍信,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失踪或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严格审查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

1.对于家庭(合法夫妻)申请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应提供证明合法婚姻、身份关系的证件,如结婚证、身份证等。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二联体或三联体鉴定,但女方当事人必须现场签字同意。

2.对于非婚生子(女)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除出具身份证外,需提供双方当地村(居)委会、所在单位或鉴定意见使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等证明材料。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必须做三联体鉴定。

三、严格规范鉴定机构执业行为

1.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16]40号)要求,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受理,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严禁将受理的案件转包给其他机构检测。

2.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除证明血缘关系、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口、出国公证等合理用途外,原则上不受理涉及婚姻问题、子女抚养权及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委托的亲子鉴定业务。

3.要重点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鉴定事项及报告用途的合法性,有条件的机构应使用身份证识别系统。

4.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执业场所对亲子鉴定委托、收费相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注重规避和控制鉴定风险

1.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真实鉴定意图,尤其在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缺乏认知的情况下,注意安抚当事人情绪,尽量避免出现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2.如鉴定意见出现排除一方或双方为生物学父母时,建议暂缓发放鉴定报告,先与当事人尤其是女方沟通,而后将鉴定结果告知或邮寄到委托方。

3.要对案件受理委托和采集样本全程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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