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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法律汇总(司法解释)

时间:2022-08-29 11:03阅读:
盗窃罪 追诉标准汇总 一、盗窃罪既遂犯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全国标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福建标准三千元,或盗...

盗窃罪 追诉标准汇总

一、盗窃罪既遂犯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全国标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福建标准三千元,或盗窃一般文物。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述标准50%,即全国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福建一千五百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盗窃

对于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根据泉州纪要:多次包括已受行政处罚但未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四)入户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五)携带凶器盗窃

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六)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二、盗窃罪未遂犯

(一)普通盗窃未遂

1.盗窃公私财物未遂的,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数额巨大全国标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福建标准六万元;

2.盗窃公私财物未遂的,盗窃目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50%,即全国标准一万伍仟元至五万元以上、福建标准三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未遂的,盗窃目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50%,即全国标准一万伍仟元至五万元以上、福建标准三万元,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盗窃珍贵文物未遂

1.盗窃三级文物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以三级以上文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

2.三件国有馆藏一般文物可认定为一件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为数额巨大,故以三件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为盗窃目标盗窃未遂的, 应以盗窃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盗窃油气未遂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以下情形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刑法》: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刑法》: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刑法》: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进而窃取财物的;

4.《刑法》: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5.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5号: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不是犯罪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六、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2.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8.1)

5.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6.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

7.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

8.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9.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

10.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11.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12.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13.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1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更新于2019年12月

标签: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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