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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时间:2023-12-12 21:30阅读: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念定义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
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人输出。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严格加以管制。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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