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聚众斗殴主犯从犯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十二)聚众斗殴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
4.因民间纠纷引发聚众斗殴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内蒙古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聚众斗殴主犯从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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