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几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三年以下减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十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三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十五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三万元至一千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十人至二十人,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每增加三十人至五十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每增加一百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1)将集资款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用于挥霍、浪费的;
(2)将集资款用于高利转贷或投资高风险行业的;
(3)因被告人拒不供述等原因导致大额资金去向无法查清,或案发后被告人擅自转移、处分资产的;
(4)为逃避打击而游逃的;
(5)隐匿资产经查实的;
(6)恶意串通编造虚假贷款事实,伪造、毁灭借据账目或者其他证据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案发前清偿率达到50%以上的;
(2)案发后可发还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的;
(3)取得50%以上集资参与人谅解,且谅解的集资参与人被吸收的资金占全部集资资金的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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