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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8-25 16:53阅读:
内蒙古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

内蒙古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一)危险驾驶罪

1.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以拘役一个月为量刑起点。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驾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时速每提高20%,增加十五日刑期;

 (2)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每增加6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3)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每增加10%,增加十五日刑期;

 (4)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量50%,每增加10%,增加十五日刑期;

 (5)同时具备上述情形两种以上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3)驾驶重型车辆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5)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

(6)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乡村道路或者车流量、人流量稀少的路段驾驶的;

 (2)驾驶距离较短或者已停车后被查获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1)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的;

 (2)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5.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缓刑,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具有该条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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