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本罪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1)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毒品再犯;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内蒙古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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