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2018)(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非法获利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下列情形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非法获利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引诱、容留、介绍同一人卖淫两次以上的;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内蒙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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