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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无罪、缓刑案例裁判要旨

时间:2023-12-14 21:00阅读:
非法采矿罪无罪、缓刑案例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

非法采矿罪无罪、缓刑案例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是根据网络检索整理的非法采矿罪无罪、缓刑案例裁判要旨,供学习参考。

一、非法采矿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1
、孙某某等涉嫌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1)赣1104刑初214号。

裁判要旨】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争议点在于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孙某某和彭某某采挖煤矸石是否属于采矿行为。煤矸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不能一概而论:若煤矸石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属于矿产资源,可以成为非法采矿的犯罪对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的,可以构成非法采矿罪;若煤矸石属于煤矿开采出来丢弃的,则不能成为非法采矿的犯罪对象,进行采挖出售的,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被彭某某、孙某某采挖的煤矸石,是1992年至2001年期间采煤过程中丢弃于清塘坞煤矿边上的,属于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孙某某、彭某某将被弃于煤矿边上的煤矸石采挖、出售,不宜认定为采矿行为。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2、某某公司、周某某等涉嫌非法采矿案

案号:(2019)辽0381刑初93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某某公司、周某某、廉明森犯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指控的主要依据是当庭出示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该鉴定意见的依据是辽宁省地质勘查院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海城市某某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矿山越界开采资源量检测报告》,但该报告计算起点是辽宁冶金地质四〇二队作出的海城市某某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2013年度矿山储量报告,不能准确的反应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16日越界开采数量及开采主体。对越界开采量数量、价格认定证据不足。庭审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和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均未出庭,庭审结束后,亦表示相关鉴定人员无法出庭,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

案号:(2018)陕0118刑初89号。

裁判要旨】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闫某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偷采属国家所有的地表以下的砂石,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环境资源,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四被告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应适用非法采矿罪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万某某、闫某某盗采砂石的价值是13896元,未达到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故不构成犯罪。故判决被告人无罪。
4、某某铁矿、曲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案号:(2018)吉0621刑初76号。

裁判要旨】本案认定非法采矿罪“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前置程序存疑。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案发当时的2008年6月25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8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产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业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的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关于破坏矿产资源土方量和价值的两份鉴定,主要依据是《抚松县某某铁矿西段详查报告》,而该详查报告的合法性存疑,控方无法提供该详查报告的编写人王学斌、张善宝、朱贵玉矿产资源调查、勘测资质证书,亦无法联系到编写人,无法通知其出庭作案。无法确定曲某某是万良铁矿的负责人。2008年3月,某某铁矿正式成立,此前曲某某在抚松县万良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决策权存疑。故判决某某铁矿、曲某某无罪。
5、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案号:(2018)冀0208刑初274号。

裁判要旨】王连阁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尹某某受王连阁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指控尹某某参与利润分成证据不足,且没有证据证实尹某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曾因非法采矿受过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不以犯罪论处。故判决尹某某无罪。

二、非法采矿罪缓刑案例裁判要旨

1、陈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湘0624刑初45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退赔部分矿产资源损失,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某某经济合作社、孙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号:(2022)鲁1323刑初286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单位和个人均属自首,对被告单位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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