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导致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构成此罪的既遂,并不要求实际的严重后果。
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有破坏的故意。
二、必须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特定的交通工具。新型交通工具如高铁、地铁、无人机以及无人驾驶的公共汽车等,对于破坏这些交通工具的,也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航空器,包括飞机和除飞机以外的其他飞行工具。破坏,是指以各种手段和方法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这几种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倾覆,是指火车出轨、颠覆,汽车、电车翻车,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情况;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由于遭到人为破坏而不能正常行驶,危及运载的人、物品及交通工具自身的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该种破坏行为有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性的威胁。判断现实可能性和威胁的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过程中(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待用期间)。(2)破坏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3)破坏交通工具所采用的破坏方法。
四、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该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
刑法第116条规定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9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罚。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