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第120条之四规定了【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该罪的渊源
本罪为2015年8月29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所增设的罪名。
(二)本罪的认定标准
201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于本罪的认定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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