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欺骗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
(二)在客观上骗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金融票据
以欺骗手段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编造虚假的资金用途。
(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依据《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 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来源:《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骗取贷款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公经【2009】314号)
3.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骗取贷款造成金融机构的损失‘接近于’特别重大(80%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由此才能将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来源:《周光权:修十一后骗取贷款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认定?》
四、无罪辩护思路
1、未以欺骗的手段:材料表面为假,实际为真;
2、理由并不虚假:贷款后用途发生改变;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以前已偿还贷款,或自有财产提供足额担保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偿还:指行为人自己偿还、他人代为偿还、担保人偿还等);
4、500万元以上,未造成损失的,如果没有给其他人造成损失,单次实施的,主观恶性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有足额担保未造成实际损失的骗贷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6、案发前已经主动归还本息的骗贷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7、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数额一般不应重复认定为骗贷数额;
8、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报案,且与担保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查处。
9、负责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实借款资料,仍以银行名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表明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被欺骗,并不是真正的被害人,属于刑法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范围,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因此,借款人的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五、罪轻宽缓辩护思路
1、贷款本息现金偿还;
2、贷款损失作平移处理;
3、贷款损失由担保人偿还;
4、金融机构出具谅解书;
5、损失待定,有可能挽回损失;
6、也属于被害人,主观恶性轻;
7、轻罪:高利转贷罪。当获利数额小于50万,但贷款数额又高于500万时,可作轻罪辩护,在三年以下量刑。
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辨析
1.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造虚假的贷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采取隐瞒无履约能力的真相,骗取空提供担保以及提供虚假的证明文的方式骗取贷款,最终导致担保人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罪。(着重看贷款人对担保人有无欺骗,如担保人自己审查不慎,则不构成合同诈骗)
2.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二是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在办理骗取贷款等犯罪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注意从借款人采取的欺骗手段是否属于明显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否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响银行放贷决策、危及信贷资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合理判断其行为危害性,不苛求企业等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贷款过程中虽有违规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虽给银行造成损失,但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性处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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