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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中如实供述的认定问题

时间:2023-06-04 09:34阅读:
帮信罪中如实供述的认定问题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附的《起诉意见书》是检察人员受理案件时对案件的第一印象,既能一探案情究竟,也能大致了解嫌疑人...

帮信罪中如实供述的认定问题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附的《起诉意见书》是检察人员受理案件时对案件的第一印象,既能一探案情究竟,也能大致了解嫌疑人的态度。在随机轮案的背景下,这算是分发给每位承办人员的案件“彩票”。比如,对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表述,供认不讳要比拒不供认让人心情莫名愉悦很多。而开年第一案,收到一个帮信案,起诉意见书表述为“拒不供认”,顿时感觉自己的开年第一彩黄了。但简单翻阅了一下卷宗,嫌疑人的几次供述除了对个别问题的回答是“沉默”,对大多数问题都供述的比较稳定完整。这也让我想到之前纠结过的一个帮信案能否认定为坦白的情况。

关于坦白,除了对客观行为的如实供述,对主观明知的供述更为重要。坦白之所以作为法定从轻情节,一方面,坦白表明嫌疑人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体现其社会危险性小;另一方面,坦白可以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因此将其作为对嫌疑人节约司法成本的一种直接奖励。而案件中的客观事实往往有更多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但主观明知则更有赖于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否则需要很多推定证据予以印证。所以对主观明知、主观故意的如实供述是坦白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关于帮信罪,最近几年大多数都是以办贷款为名,按照对方要求办银行卡然后交给他人使用,被用于转电诈款项等。嫌疑人对主观明知的辩解集中在办贷款被骗,不知道对方用卡做不好的事等。这样的供述一旦有客观证据侧面印证,自然是不能认定为主观明知坦白的。然而,对于一些供述中提到,“我只要拿到贷款,不去管对方拿我的卡干什么事”这样的供述可以看出其放任故意,且我们认为,为了达到所谓的办贷款目的,对办理过程是否合规合法不闻不问的情况确实存在,有其合理性。这样的回答符合正常心理,且体现了放任故意,我认为可以认定为是对主观明知的一种承认。

至于嫌疑人对于一些“怎么还钱?”“这么异常的情况你当时没有发现?”等强化主观明知的问题予以沉默回应,虽然确实体现出其态度不诚,但也不应当仅以个别问题来否定嫌疑人对基本事实的供认不讳。

在我看来,嫌疑人也是人,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不能苛求其对于全部问题都予以100%真实回答,才认定其坦白。更何况,对于帮信罪等较新的行政犯罪名,嫌疑人在过程中对违法性认识一知半解也是符合现实逻辑的。总之,对于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在表述拒不供认时候,还是应当更谨慎更全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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