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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检查与吸毒检测的依据、对象、范围

时间:2023-06-04 09:41阅读:
吸毒检查与吸毒检测的依据、对象、范围吸毒检查和吸毒检测是公安机关查缉毒品、发现涉毒人员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

吸毒检查与吸毒检测的依据、对象、范围

吸毒检查和吸毒检测是公安机关查缉毒品、发现涉毒人员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毒检查是指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场所、人员是否存在涉毒违法行为进行查看、检验的行为。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近年来,有关部门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扩大吸毒检测的对象范围。

那么,开展吸毒检查与吸毒检测的法律依据何在?

目前,其对象范围为哪些人群呢?

一、吸毒检查与吸毒检测的法律依据

(一)吸毒检查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对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吸毒检测的法律依据

吸毒检测属于吸毒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处罚、戒毒等措施的前提条件和判断依据。吸毒检测之后,对于发现有吸毒行为的人,要进行吸毒登记,并认定是否吸毒成瘾。如果只有吸毒行为而未成瘾,就采取行政处罚和必要的管控或帮教措施。如果认定已成瘾,则要决定采取何种戒毒措施。

吸毒检测的法律规范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2.《戒毒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进一步明确检测权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在登记的同时,对吸毒人员进行动态管控工作。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的基础是建立吸毒人员数据库。2009年5月13日公安部、司法部、原卫生部联合发布《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其第三条规定吸毒登记的对象,第四条规定吸毒登记主体和吸毒人员登记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3.《戒毒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二、吸毒检测的对象范围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①涉嫌吸毒的人员,②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③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④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中,后三者比较明确。

关于“涉嫌吸毒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公禁毒〔2015〕203号)规定,有七类人员属于“重嫌必检”范围:①涉毒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②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③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④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劫持、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嫌疑人员;⑥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员;⑦群众举报吸毒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吸毒检测必要的其他人员。

另外,《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检测试剂盒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公禁毒〔2016〕1189号)中提到:“各地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吸毒检测试剂盒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加强对涉嫌吸毒人员特别是7类涉嫌吸毒的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排查发现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存条件妥善保管吸毒检测试剂盒,确保在产品有效期内正确使用,避免由于保存不当和有效期过期等原因导致产品失效,切实提高吸毒检测试剂盒使用效率”。务必要注意检测试剂盒的有效期。

三、吸毒检测对象范围的扩大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无吸毒行为记录。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规定:集中办理驾驶证注销。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属于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

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18〕98号)规定:交管部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要认真查询、核实申请人信息,对3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不予核发驾驶证。

5.人社部、原国家卫计委、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属于体检不合格。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参照该体检标准执行。

6.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公务员吸毒问题防治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16〕3号)规定,加大对公务员吸毒问题的排查发现和查处力度,在部分地区公务员招录中开展吸毒检测;毒品滥用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积极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吸毒检测项目纳入部分地区和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招录体检范围,开展对新招录公务员身份信息与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的比对,协助把好公务员队伍“入口关”。

整理:独角法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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