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守所会见笔录(第一次)
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记录人:
案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我们是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在办理会见手续时,需要向提审大队提交律师证,待会见结束方退给律师,所以无法给你出示律师证原件,这是我们的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复印件让当事人查看)您听清楚了吗?看清楚了吗?
答: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您亲属 的委托,受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担任您的辩护律师,您是否同意我们担任您的辩护律师?
答:
?您同意我们担任您的辩护律师,请您在您亲属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上签署您的名字并按手印确认?
答:
?希望您实事求的讲,说假话或者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说假话也不利于我们为你充分辩护,你听明白了吗?
答:
?谈一下您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您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您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是否有前科、劣迹?
答: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你是否听清楚?
答:
?作为您的辩护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享有的刑事诉讼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刑诉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二,《刑诉法》第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三,《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四,《刑诉法》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五,《刑诉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刑诉法》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七,《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八,《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九,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你还享有为自己辩护及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有对鉴定结论知情的权利等。
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根据上述规定,你若有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我们反映,你可以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诉、控告,也可以提出来让我们依法代为处理。明白吗?
答:
?另外,有什么问题需要我们辩护律师依法提供帮助的?
答:
?你涉嫌什么罪名、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及时间?
答:
?讲解涉嫌罪名及相关规定(略),是否听清楚了?
答:
?您对公安/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答:
?希望您能实事求是的讲涉案的事实。
答:
?办案机关问了您哪些问题?你对我们讲的事实与向办案机关的讲的是否一致?
答: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你是否听清楚?
答: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对认罪的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认罚”:(一)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罚”:(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对已签署的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暗中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
对认罚的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
?除实体外,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对程序选择权的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
?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依法判处刑罚,但是可以对主刑、附加刑从宽处罚,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你听清楚了吗?
答: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在犯罪现场,不可能知道事实的真相,而你应该是最了解事实真相的,我们只能根据证据逐步推演、研判真相,那么,根据你了解的案情以及对法律规定的朴素认知、逻辑,你是否认罪认罚?
答:
?你的家属人非常关心你,委托我们问候你,并询问是否缺物、钱?
答:
?你还有补充吗?
答:
?以上所讲都是实话吗?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你自己直接在笔录上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签署“我看了,记的对”并签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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