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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天津量刑指导意见

时间:2023-05-15 10:21阅读: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天津量刑指导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二)故意伤害罪1.第一个量刑幅...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天津量刑指导意见

天津市高人民法院于常犯罪的量刑指细则(2017)(二)故意害罪

1.第一量刑幅度

故意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害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每增加一人,增加二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故意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

2.第二量刑幅度

故意害致一人重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害后果、伤残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每增加一人,增加二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3)每增加重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疾程度超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3.第三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害致一人重,造成六级严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无期徒刑以上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害后果、伤残、手段的忍程度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每增加一人,增加二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3)每增加重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疾程度超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罚,同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不得超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集他人害行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施其他法活而故意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害行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处罚的情形。

5.纠纷、婚姻家庭等民矛盾引,且被害人有过错矛盾激化任的,可以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需要明的问题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器官明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疾程度在六以上的,可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造成疾”:

(1)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人手足,骨;

(2)以刀或硫酸等腐性溶液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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