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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天津强奸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15 10:30阅读:
强奸罪,天津强奸罪量刑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三)强奸罪1.第一个量刑幅度 强奸妇女一...

强奸罪,天津强奸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人民法院于常犯罪的量刑指细则(2017)(三)强奸罪

1.第一量刑幅度

强奸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强奸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人、致人害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强奸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六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2.第二量刑幅度

犯强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当众强奸女的;二人以上奸的;致使被害人重或者造成其他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无期徒刑以上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强奸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致人害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强奸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三款定的五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六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疾程度超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罚,同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不得超基准刑的100%

(1)同一女强奸或者同一幼女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强奸村留守女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同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不得超基准刑的100%

(1)未成年人有特殊职责的人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系的人家工作人或者冒充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入未成年人住所、生集体宿舍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迫、麻醉等强制手段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十二周的女童、村留守女童、疾或者精神智力迟滞的未成年人,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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