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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3-05-15 10:42阅读:
盗窃罪,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六)盗窃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盗窃公私...

盗窃罪,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

天津市高人民法院于常犯罪的量刑指细则(2017)(六)窃罪

1.第一量刑幅度

窃公私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凶器窃、扒窃的,或者在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月拘役至九月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窃公私物,数额达到前款准的百分之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窃罪定罪,在三月拘役至九月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窃受刑事处罚的;一年曾因窃受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安全事件等突事件期,在事件生地窃的;疾人、孤寡老人、劳动能力人的物的;在窃病人或者其物的;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移民、救款物的;因窃造成重后果的。

窃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三月拘役至九月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数额、次、手段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凶器窃、扒窃、二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情形,分增加一月至三月刑期;

(3)窃一般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六月至九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2.第二量刑幅度

窃公私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窃公私物,数额达到前款准的百分之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其他重情”,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凶器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安全事件等突事件期,在事件生地窃的;疾人、孤寡老人、劳动能力人的物的;在窃病人或者其物的;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移民、救款物的;因窃造成重后果的。

窃三文物一件或者一般文物五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数额、手段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增加一月刑期;

(2)窃一般文物超五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二月至四月刑期;

(3)窃三文物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月至二年刑期;

(4)具有“其他重情”的,每增加一情形,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3.第三量刑幅度

窃公私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无期徒刑的除外。

窃公私物,数额达到前款准的百分之五十,有本罪第22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其他特别严重情”,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无期徒刑的除外。

窃二文物一件或者三文物五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数额、手段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月刑期;

(2)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月至二月刑期;

(3)窃三文物超五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月至六月刑期;

(4)窃二文物超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二年至二年六月刑期;

(5)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的,每增加一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罚,同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不得超基准刑的100%

(1)窃公私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犯罪成事的除外):多次窃,犯罪数额达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凶器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安全事件等突事件期,在事件生地窃的;疾人、孤寡老人、劳动能力人的物的;在窃病人或者其物的;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移民、救款物的;因窃造成重后果的。以上九情形,每增加一,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公私物造成其他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吸毒、博等法活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窃的,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归还被害人的,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窃家庭成或者近亲属物,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窃犯罪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重的确定基准刑,、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以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行程度、造成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遂部分犯罪行造成害的大小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量刑情提高量刑幅度。

7.需要明的问题

(1)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照本罪第1-3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为盗窃目的;以珍文物为盗窃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禁品,按窃罪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窃一般文物、三文物、二以上文物的,应当别认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案件涉及不同等的文物的,按照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量刑;有多件同文物的,五件同文物视为一件高一文物,但是价不相的除外;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或者按照文物等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重的,按照窃的文物价定罪量刑。窃民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四第一款第一数额

(4)窃技成果等商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定定罪处罚

(5)多次窃,数额达大以上的,以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窃次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数额大的,以窃次确定量刑起点,超三次的次增加刑量的事

(6)窃公私数额较大,行罪、悔罪,退、退,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参与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标签: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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