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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标准,天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时间:2023-05-15 10:39阅读:
抢劫罪量刑标准,天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五)抢劫罪1.第一个...

抢劫罪量刑标准,天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天津市高人民法院于常犯罪的量刑指细则(2017)(五)劫罪

1.第一量刑幅度

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

窃、诈骗抢夺,未到“数额较大”,为窝物、抗拒捕或者毁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具有下列情之一,依照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准的;入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诈骗抢夺后在外或交通工具外施上述行的;使用暴力致人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的;具有其他重情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数额、次、致人害的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月刑期;

(2)劫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六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2.第二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劫的;行或者其他金融机的;多次劫或者数额巨大的;劫致一人重;冒充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用物或者抢险、救灾、救的。依法应当无期徒刑以上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上,根据劫情节严重程度、劫次数额、手段、致人害的后果等其他影犯罪成的犯罪事增加刑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的刑量:

(1)数额满六万元后,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月刑期。

(2)劫次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增加六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疾程度超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不得超基准刑的100%

(1)为实施其他法活劫的;

(2)流作案的;

(3)多次结伙抢劫的;

(4)在公共当众实劫的;

(5)在劫中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

(6)警人利用自身的真实份实劫的;

(7)针对农村留守女、童、老年人劫的;

(8)其他可以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劫的;

(2)劫家庭成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明的问题

以毒品、假、淫物品等禁品为抢象的,以劫罪定罪,劫的禁品量作量刑情,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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