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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上海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时间:2023-05-16 11:33阅读: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上海最新量刑指导意见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上海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沪高法〔2017〕496号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0克,鸦片、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前款“数量较大”的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2毫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00克、大麻脂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50克,鸦片、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1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美沙酮2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氯胺酮1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每增加芬太尼2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甲卡西酮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7)每增加二氢埃托啡2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哌替啶(度冷丁)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9)每增加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1)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3)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5)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依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 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 毒品再犯的;

5.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2. 被利用或被诱骗非法持有毒品的;

3.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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