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多久,辽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多久,辽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可以在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引诱、容留、介绍十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五人次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三人次卖淫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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