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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管辖问题

时间:2023-11-21 20:14阅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管辖问题1、由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本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公务员身份...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管辖问题

1、由公安经侦部门立案侦查:本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公务员身份,亦未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因此,本罪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破之后,报请检察院提起公诉。

2、《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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